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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(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)

导读 大家好,小皮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,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这个很多人还不清楚,现在一起跟着小编来瞧瞧吧!

大家好,小皮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,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这个很多人还不清楚,现在一起跟着小编来瞧瞧吧!

1、 内容: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2、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3、 解释:在劳动关系中,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总是处于弱势地位。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,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。

4、 我国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。

5、 这部法律也规定了这项权利。

6、 由此,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在原则上得到规定。

7、 这将有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、特长、兴趣爱好选择最适合的职业,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,从而有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。

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,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介绍到此结束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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